根据《房地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展改革价格〔2003〕第1864号)第10条、第16条和《重庆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6条规定,住宅建设部门与房地产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对房地产管理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开始等内容有明确的约定,必须按照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不能接房或者延迟接房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根据签订的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如果装修结束没有入住,业主必须向房地产企业支付全额房地产费。可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按空房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