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报价得分的规定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项目中,价格的竞争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设置价格分,通过供应商对价格分值的响应程度来作为评判其投标(响应)优劣的一个方面(综合评分法)。那么,价格分值设置多少合适呢?看完这10个问答,相信您对这个问题会有更深入的理解。
      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价格分设置是不是没有上限的规定?
      答:是的,除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规定,没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价格分值设置过高,会导致越来越接近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2.采用固定价采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若采用固定价格,评审因素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3.绿化保洁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价格分如何设置?
      答:在实践中,只有综合评分法才涉及价格分设置。绿化保洁服务技术、服务标准化很强,多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
      答:合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地随意设置价格分值,因为分值越大,评分方法越接近“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5.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6.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
      答:合理合法。竞争性磋商中,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60分为最高上限(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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