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开出租都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

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领旅游准运证,旅游景点不在本市的,还应当向市交通局申领到外省市旅游准运证。

扩展资料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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