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形式如下:
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
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赔偿。
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可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还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