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应该设立哪些下设机构

如题所述

村民委员会在设立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下属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包括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对于人口较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设立下属委员会,而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
在法律分析方面,以下是针对不同损失的赔偿标准: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该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对于人口较少的村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第三条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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