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都经历过了,申请再审被高院驳回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最后一次机会,审请检察院审查抗诉。
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抗诉,或者抗诉后仍被驳回,那就彻底走到头了。
案件不可能因为一方不服,就永远不停申诉下去。
否则,假如哪一天改判你赢了 对方是不是也可以不服,然后重新把这个程序循环走下去?
总不能你不服就可以无休止申诉,一旦你赢了,对方就不许不服吧。
那如果规定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永远不停申诉再审下去,那案件岂不是永远结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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