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誉和常期待摊费用能不能反应在利润表中?

如能,是在哪个科目里面?以什么形势、什么方法摊销?如不能,是直接从净利润中扣还是怎样?用多久时间来摊销?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外购商誉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新会计准则已经将商誉从无形资产里面提出来,放在企业合并里面处理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由此可见,由于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但是,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因此不能反映在利润表中,也不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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