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收回政策

如题所述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友厅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当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未续交出让金、因公众利益需要征地等情况发生时,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的,国家启动征收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滑模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
那么哪些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呢?
1、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国家也在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而这部分农村居民在选择有偿退出之后,将能获得丰厚的补贴,不过其原承包的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承包主体消亡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承包,而承包的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而当改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好让隐世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这部分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闲置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为了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很多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划分为了非农业建设用地,但是这一类土地资源却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长期遭到闲置荒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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