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

如题所述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一些闹心的事,比如
因为他人的责任或过失,而使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侵害,更闹心的就是结果:“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以往,我们若是不幸,恰巧碰到这些胡搅蛮缠、霸道不讲理的主,要么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要么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脾气大点的,就用拳头说话,把对方揍一顿,最后反而被对方讹上你要钱!
好在贴身保护人民权益不受侵害的《民法典》来了,8种“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的人,都跑不掉了。
【案例1】撞上餐馆的玻璃门,是赔人还是赔门?
一天,黄某在街上追着看一位美女,一头撞在了路边一餐馆向外打开的玻璃门上。不料玻璃门炸裂,万某头上脸上多处被炸伤,流血不止,后来他去医院逢了4针,又打了破伤风的针,共花了3300多块钱。
黄某心疼钱,就去找餐馆老板要医药费,结果老板说他是自己撞上门去的,怪不得别人,不旦拒绝赔偿,反而还找他要600元,来赔玻璃门。
黄某当场就懵了,不知到底是他该赔老板600,还是老板要赔他3300?
【解读1】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该餐馆老板必须对万黄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老板的赔偿责任。
黄某之所以会撞上餐馆的玻璃门,与玻璃门向外打开的设计不科学有直接关系,再加上餐馆没有做到必要的“提醒注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老板应该赔偿黄某的医药费。
但是,由于黄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老板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案例2】景区安全有漏洞,游客受伤,景区有责任吗?
谢某与同学周日去某景区游玩,由于当天景区停业整修,门口无人值守,谢某与同学便直接进入了景区。后来,谢某在游玩过程中跌倒在一张破损的护网上,摔下山去,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事后,景区以当天歇业、谢某等人未买门票为由拒绝赔偿。但是,
景区就真的不需要负责赔偿吗?
【解读2】
参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案例1】中引用过原条文),
景区应该负责赔偿。
景区内未修复破损护网,是属于安全漏洞,造成了游客谢某受伤的事实,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
作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因其过错,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5岁孩子在邻居家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王某5岁的孩子去邻居家玩,不小心掉入邻居还未封口的菜窖里,造成右胳膊骨折。但邻居却说小孩是自己掉下去的,与他家无关,无需任何赔偿!难道
邻居就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解读3】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邻居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可不必设置明显的“注意提醒”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考虑到小孩摔伤的事实,邻居需承担一半责任。
但小孩才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王某也应承担另一半责任。
因此,小孩摔伤的责任应该由两家共同分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两家共出。
【案例4】员工打人,用人单位要负责任吗?
邵某因新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找服装店退货,老板不在,新来的业务员不想给邵某退货。邵某与其理论争吵中,被业务员打伤。事后,业务员就辞职了,老板说这事他管不了,谁打的人,找谁去!
【解读4】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服装店老板请来的业务员,在工作期间,致消费者邵某受伤,
服装店老板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完邵某后,老板也有权向业务员追究责任,索要赔偿。
【案例5】因顾客碰撞服务员,而烫伤客人,餐馆无须负责吗?
王某在一家餐馆吃饭时,被一盆滚烫的汤水洒了一身。原来,有几个顾客发生了争执,其中一名男子正好碰到了端着汤水的服务员。那么,因顾客碰撞服务员,而导致王某被烫伤,餐馆需要负责吗
【解读5】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件中,餐馆无须负责,应由碰撞服务员的顾客负责。
餐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而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餐馆可控制的范围内。
餐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烫伤王某,也不存在任何过失,而是因为他人的碰撞导致顾客被烫伤,因此餐馆无须负责。
但如果碰撞服务员的顾客逃逸后,责任就由餐馆负责。事后,餐馆也可向逃逸的顾客再追责。
【案例6】事故导致胎死腹中,可否提出赔偿精神损害?
2008年9月某日,胡女士与丈夫在人行道上散步,被一辆车撞倒,七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马某承担全责。
在处理赔偿事宜时,马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胡女士夫妇在起诉时,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解读6】
《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本案中,胡女士夫妇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肇事车主马某违章驾车,给胡女士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侵害了胡女士夫妇所享有的生育权,使胡女士夫妇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因此,马某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7】网络抄袭,算不算侵权?
黄某是自媒体创作者,经常在各大平台上发表原创文章。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文章,未经本人授权允许,被一人大量抄袭发布,使他自己的原创文章,流量和收益都大大受损。
黄某联系抄袭者讨要说法,抄袭者说,天下文章一大抄,你何必揪住我一个不放?
【解读7】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以往,自己的爆款文章被人抄袭,是原创作者说不出的苦,可是又没有实质性的工具可以维权。现在,网络自媒体创作者的福音来了,如再见到抄袭者,原创作者就可以像黄某一样,保存抄袭者抄袭的证据,然后依法维权,请求赔偿了。
【案例8】暂时失去意识能力的侵权,需要负责吗?
王某因为自己过量服用感冒药,造成精神恍惚,骑自行车在路上撞伤了周某,周某要求赔偿。王某马上装疯卖傻,说自己服药过度,精神受损,是精神病人,不需要赔偿。真的可以吗?
【解读8】
《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王某必须给予周某赔偿。

如今是法治时代,每个人的言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再碰到闹心事,请一定要用法律当武器,体面、高效、精准地依法维权。
而不懂法的人,如盲人、骑瞎马,会在工作、生活中埋下很多隐患,总之,
如果你不掌握人生必备的法律常识,你终将会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现在是全民普法阶段,因为从
2021年1月1日
开始,
全国将实施新的《民法典》
,届时,原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9部法律将全部废止,一切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的实施,是为了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更和谐,让美好更长久。
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民法典》,共84章1260条
,将我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结婚离婚、理财消费、教育就业、创业投资、借贷租赁、邻里关系等等言行,全部
既约束着也保护着。
为了你和亲人朋友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建议人手一本《民法典》,人人必学《民法典》,用法律武装强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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