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用于招待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如题所述

住宿费用于招待费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1、企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企业招待客户产生的住宿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企业会计处理时,应将不得抵扣的住宿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的计算方法:
1、确定进项税额: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2、区分抵扣与不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将进项税额分为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两部分;
3、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
4、处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在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时购进的货物或服务、购买的特定服务类别以及招待客户产生的住宿费用,即便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并且在会计处理中应将这部分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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