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宅基地翻修审批流程

如题所述

城镇宅基地翻修审批流程如下:
1. 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2. 宅基地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时,获得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
3. 宅基地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外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
4. 完成上述审批后,进行翻修。
城镇宅基地的权属变更:
1、权属变更的定义:指宅基地权利人因交易、继承、赠与等原因,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变更登记的条件:需确保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合法、自愿,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规;
3、提交材料:权属变更通常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
4、审批机关:一般由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5、审批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公示、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登记手续等步骤。
综上所述,城镇宅基地翻修审批流程包括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是否位于规划范围内获取相应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以及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翻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但是考虑到农村习惯,一般会与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继承者协商解决。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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