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吗

如题所述

天津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
天津职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使用公积金购买外地住房。条件包括: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房对象为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在公积金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能会提高首套住房贷款额度;需提供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向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办理异地贷款时,需准备申请审批表、家庭关系调查表、购房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等资料。购买二手房时,还需提供评估报告。
公积金的使用规定:
1、购房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还贷提取:职工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3、租房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租赁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4、离退休提取:职工离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5、异地转移:职工跨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新的公积金账户;
6、终止提取:公积金账户长期无存款且无贷款余额时,可以申请提取账户余额。
综上所述,天津职工在满足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等条件下,可使用公积金在外地购房,并可能享受提高的贷款额度,但需提供相应的缴存证明、申请贷款等材料,并在购买二手房时额外提供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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