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从业资格管理
1、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3、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5、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6、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8、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城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9、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0、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