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归哪个政府部门监管

如题所述

交警会查货拉拉的车,目前交警特别喜欢查贴有“货拉拉”、“快狗打车”车贴的面包车,由于这种面包车属于客车,很多都是货拉拉司机因拉货需求改装内部结构,车贴贴在后挡风玻璃也会影响安全行驶,一次捉到就是罚款200元,并勒令整改。

匿名车主爆料:面包车分货车和客车,简单来说就是货车除了前挡风玻璃和主副驾驶门,车厢的门和后备箱门都是铁皮封死的,还需要贴反光条。而目前70%的面包车都是客车。不少粘贴“货拉拉”“快狗”广告的违规车辆被交警执法人员拦下,责令其将车身广告现场撕毁,喷涂的车辆也被责令限期内整改。不少诉苦的车主告诉记者,车贴是平台要求贴的,不贴被查到的话,没法接单。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对近期查处的37起“货拉拉”平台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发现仅1辆车具有货物营运资质,其余36辆全部是客运车。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三部门联合,对货运O2O平台“货拉拉”进行了约谈,货拉拉平台因违反《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处以3万元最高上限的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货拉拉面包车拉货合法吗
据货拉拉平台公关经理周经理表示,货拉拉的车贴采用高透材质,不会影响驾驶视线,车贴是最初加入平台时自愿签署的,不签的话不能加入货拉拉。然而交警回应,这是无视交警和法律,底气何在?“打脸”货拉拉。律师表示,以法律优先,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目前新规,取消重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到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是普通的客车是不能拉货的,也不能办理运输证和货运资格证。
相关法律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车身广告贴在前后挡风玻璃上的,影响驾驶员前进/后退中的观察实线,车身广告贴在侧面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货拉拉司机的投票结果显示,绝大多数都希望取消车贴规定,而目前也有一些货拉拉司机利用一种反复使用车贴来应付平台车贴问题,就是一种磁性车贴,平台要求上传时贴到车上拍照上传,路上行驶时拿下就能减少被交警处罚的几率。

有纠纷的话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解决处理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处理,追究对方责任。
此前,货拉拉平台与司机的矛盾激化,很多消费者不解运管为什么不治理货拉拉。虽然运管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督、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业务。但货拉拉是“中介信息服务平台”,很多是没有办理“运输经营资质”的,对于平台规范、派单,运管是没有监管职责的。
很多时候货拉拉车主都是带车加入货拉拉的,一旦涉事,涉事车辆并非货拉拉旗下,而是车主所有。那么司机在平台上接单,然后进行运输,这是一种信息交易,并不是货物运输,那么运管自然也就没有职责监管。
哪个执法部门管货拉拉?
实质上,上面说到的运管部门也是可以管理货拉拉的,但前提示其在当地有办理“运输经营资质”,并且涉事车辆是货拉拉旗下所有。
但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么消费者也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反馈,或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专线进行投诉。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主要职责就是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的相关消费诉求,具体受理范围为: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2、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
3、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你好,货拉拉在工商管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货拉拉于2013年创立,成长于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家从事同城/跨城货运、企业版物流服务、搬家、零担、汽车租售及车后市场服务的互联网物流商城。货拉拉通过共享模式整合社会运力资源,完成海量运力储备,并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方便、科技、可靠”的货运平台,实现多种车型的即时智能调度,为个人、商户及企业提供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所以说货拉拉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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