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奋斗者协议,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07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这种做法是和我国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是违法的。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四川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钒钛矿烧结、钒钛矿冶炼等。

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该公司轧钢厂厂长王占熬称:“作为公司员工,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这是两厢情愿的,我觉得适合我、我认可的话,我可以签字,这个是自愿的。”

“我自愿申请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进行非指令加班,在公司需要时,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薪金、节假日加班费。我愿以责任与奉献来衡量回报,当我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要求时,我接受公司对我进行淘汰。我承诺:在公司期间以及离开公司后,不会向公司索取带薪年休假薪。”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强制执行员工加班,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