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过去公寓住房管理规定,装修一般由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通过收缴房租列支,明确装修内容,但没有对应经费额度。随着官兵异地交流情况增多,一些官兵反映住房调整后,部队公寓住房不具备直接入住条件,住户自行装修牵扯精力、增加经济负担;现行公寓住房装修标准相对笼统。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本着“需求牵引、体系设计、建管统筹、创新驱动”的原则,对公寓住房装修作出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这次明确规范的装修适用范围包括3种类型。对于“集中统建、补缺新建、营区整体建”等新建翻建的公寓住房项目,结合项目建设同步组织,统一装修、一步到位;对于列入分配计划房源的调整住用房源,单位统一实施标准化装修,再分配入住;对于住户正在使用的公寓住房在用房源,可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和现状,实施局部修缮更新。
法律依据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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