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资深的律师咨询一例案件,案例如下
2009年10月14日12时许,原告驾驶货车由甲地驶往乙地,被告驾驶车辆在前行驶,途经209国道甲地某地段时,被告停车后向后倒车,因原告车后有同方向行驶车辆尚无法倒车,被告便下车对原告进行指责和辱骂,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便打电话邀人欲殴打原告,同时,被告从其车上拿出马刀赴向原告,原告便拿车上的扳手自卫,但原告还是用马刀砍断了原告的右手小指,伤及原告右手掌及相关筋络。
伤后,原告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因县人民医院无接肢医疗条件,即建议原告转大医院做接肢手术。
原告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轻伤(偏重)。目前,在治疗过程中,一切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支付,原告已向法院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刑事责任已经确立,但是,诉讼申请因治疗没有终止已拿回,现原告想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这样做其结果是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一样?被告所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是否一样?两者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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