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7年5月份开始在原单位正式工作,08年劳动法出台后就开始享受年假。09年7月从原单位离职,10月份即加入新单位,现新单位通知:称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2010年全年无法享受年假,是否不合理? 劳动法不是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包括在不同单位吗?连续工作一年,是否包括在不同单位?公司现在的意思是:我09年10月进公司的,10年全年无年假,11年才可以休10年全年工作的假,何来预支半年年假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