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部门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阐述说明:
(1)申请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请之日起20目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中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推荐阅读【办理建筑资质需要什么材料?】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阐述说明:
(1)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资质:
(1)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