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吗

如题所述

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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