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道民法题目答案

北京市某中学17岁的学生张某对股票非常感兴趣,感觉炒股赚钱很快。2002年8月,他想亲自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后,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陪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
向法院起诉。问:
(1)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张某不是中学生,而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每月工资3000余元,自己在外租房居住,依靠自己的工资生活,利用自己积攒的工资收入8000元炒股,结果全部赔光。其父母同样请求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09-12-26
1、该案为可撤销的案件。张某为一中学生不能以自己的工资维持基本生活。起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
2、如果张某有自己的工作,能用自己的工资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