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老板拖欠工资,也从不签定劳动合同,申请辞职难怎么办

已入职好几个月,到现在没签过劳动合同,每月到发工资的时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据以在这上班很久的老员工说,从来没按时发过工资.而且员工离职难,规定的是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批了才生效.不然就算自动离职,没有工资,但很多人的都不批,最后都闹僵不要工资的愤愤离去.我想请问,怎么样.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做,现在是拿工资难,辞职更难.既然没有签定合同,那他们所规定的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也生效么? 请专业一些律师的给予我们帮助吧.私人老板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我们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谢谢帮助!!请帮忙还我们这些打工者一个公道!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拖欠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3、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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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7
拿着证据去仲裁
在那里工作过的证据 如工作证工作牌 工资条 业务合同、存折等等

没有合同 这可以准赢的事情 和能得到双倍工资发放
第2个回答  2009-12-27
直接去当地劳动保障局告发就好了,你把你的问题都和那边说了会告诉你怎么办的
第3个回答  2009-12-27
去法律援助!我想会得到很好的结果的!
第4个回答  2009-12-27
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违反的方面有:员工入职公司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书面提前30天申请辞职,公司无权阻止。工资应按月支付。
未交社保公司应该给员工补交,未签订合同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你们收集证据(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一切相关资料)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仲裁,相信一定会拿回你们所要的。
你们公司牵涉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太多,在这里不一一叙述,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具体有工作人员会详细解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