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评价

如题所述

任务分析

作为饮用水,必须满足人们的生理感觉,并对人体健康无害,因此,水质评价时,应考虑水的物理性质、溶解的普通盐类,特别应注意地下水是否受到细菌和毒物的污染。因此,必须掌握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与制定及饮用水水质评价。

任务实施

(一)饮用水的定义及其作用

1.饮用水

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饮用水包括干净的天然泉水、井水、河水和湖水,也包括经过处理的矿泉水、纯净水等。

2.水的重要性

水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陈代谢的必要媒介,有许多生理功能。水的溶解力很强,许多物质都能溶于水,并解离为离子状态,发挥重要的作用。不溶于水的蛋白质和脂肪可悬浮在水中形成胶体或乳液,便于消化、吸收和利用。水在人体内直接参加氧化还原反应,促进各种生理活动和生化反应的进行,没有水就无法维持血液循环、呼吸、消化、吸收、分泌、排泄等生理活动,体内新陈代谢也无法进行。水的比热大,可以调节体温,保持恒定。当外界温度高或体内产热多时,水的蒸发及出汗可帮助散热;天气冷时,由于水储备热量的潜力很大,人体不致因外界寒冷而使体温降低。水的流动性大,一方面可以运送氧气、营养物质、激素等,一方面又可通过大便、小便、出汗把代谢产物及有毒物质排泄掉。水还是体内自备的润滑剂,如皮肤的滋润及眼泪、唾液以及关节囊和浆膜腔液都是相应器官的润滑剂。

3.水的获取

人体每天消耗的水分中,约有二分之一需要直接喝饮用水来补充,其他部分从饭食中直接获得,少部分由体内的碳水化合物分解而来。成人每天大约需要补充水分约1200mL。

(二)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制定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水质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做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

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

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发布,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2001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

2006年,对1985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中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三)饮用水水质评价

在进行水质评价时,首先对勘查区按规定进行取水样、检测分析,分析项目不少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所列的项目;其次要对分析结果和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全面的复查;然后再根据复查的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逐项进行对比评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2-1-1和表2-1-3中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1-2要求;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2-1-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2-1-1、表2-1-2和表2-1-3执行。

只有全部检测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如果出现个别项目超标,则需视其经人工处理后能否达到标准要求,若能,则应指出必须经处理后才能作为饮用水。

表2-1-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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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2-1-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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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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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在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地质综合调查”项目过程中,于分宜县岩溶地区施工水文地质探孔一口,为帮助当地群众摆脱缺水困境,决定采取探采结合工艺施工,为他们义务建井。施工结束后,采取了钻孔水样进行检测,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为标准进行了评价(小型水源地)。水质检测报告及各单项评判见表2-1-5。

表2-1-5 分宜县某钻孔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与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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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送检项目。

从表2-1-5可以看出,所检的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在补测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氯化氰、硫化物等项目并达标后,钻孔可以作为当地群众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案例模拟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在新余市某乡镇,同样以探采结合的方式为当地群众义务建井一口,采取了钻孔水样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报告见表2-1-6。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对该钻孔的水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评价,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当地群众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表2-1-6 新余地区某钻孔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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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送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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