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扩展资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农业部颁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
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第三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结核分支杆菌;
第四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