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如题所述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及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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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8
长春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 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

二、执行和制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受民政部委托,管理在长的全国性及跨省区社团分支机构;查处全市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国家机关因公伤亡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群众优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长春市拥军拥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全市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七、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十、制订全市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十一、负责婚姻和孤儿收养管理工作; 查处和处罚违法婚姻, 管理婚姻服务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国内收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城区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孤残儿童和弃婴的收养、医疗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殡葬工作政策、措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四、主管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级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建制和居(村)委会命名工作。

十五、研究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六、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认定和审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八、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社会福利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并参与监督福利资金的使用。

十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老龄事业单位的工作。

二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料来源:长春民政http://www.ccmz.gov.cn/ccmz/14/tzwgk.shtml?secid=351
第2个回答  2016-06-03
  长春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