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办学校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缴纳,能否详细说明一下具体的文件依据?

如题所述

民办学校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虽不办工商执照,但需各级教育局批准。 民办学校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3%(国税总局有文,培训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纳税)。民办学校的利润还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仅限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大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虽提供了教学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免营业税的范围。但也有少数民办学校争取到可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这类学校就可享受减免营业税。还可参考的文件有:国税函发(1997)156号、国税函(1998)749号、738号。这些文涉及到办学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办学按个体征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内容。民办学校不论是否办理工商执照,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可参阅国税发(19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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