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员工A在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说明,拿走公司给员工A配备的工作电脑(3000左右,内有大量公司资料)。
接着,员工A没有通过公司的试用期(员工A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为是试用期),公司对其进行解雇。员工A没有签任何离职说明,交接工作表,但是公司已经解雇了员工A,并且员工A也3、4天没有来公司。公司多次劝员工A归还电脑,员工A承认电脑在其手上,并说要留公司电脑做“公司无故解雇员工A”的证据,去劳动局投诉。
公司想告员工A这种偷盗行为,是否成立?
员工A一直说电脑是公司为其配备的工具,以前员工A带出去办公。首先,员工A不会用电脑,然后员工A是在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电脑,而且,公司没有任何文件允许员工可以带走公司物品,员工A也没有任何请示。
公司想告员工A这种偷盗行为,是否成立?
你仅代表公司一方,内容真实性和细节缺漏无法保证。只能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判断。
员工A试用期被解雇,无劳动合同,投诉不成立。但是涉及有无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支付等问题。
就算公司给员工配备电脑使用,不代表是所有物。所有权依然属公司,除非有证据说明是送给他了。
这种情况,建议是调解,用起诉作为警告,若成功调解可不追究。
公司可以告员工A,盗窃+非法占有。偷偷拿走是盗窃,被发现后强行占有是非法占有。
盗窃因为配备使用的存在以及难以求证,未必成立。仅为增加谈判筹码。
非法占有成立,而且可以说,重要资料涉及到重大利益,要求高额赔偿。问题严重了通常员工A会放弃报复耍无赖。
非法占有会不会留案底?
追答如果被证实,会留案底的。
但是公司在其中有不当之处的,建议以起诉为由,进行调解。
8天,刚好满试用期8天
追答直接报警就行,警察给他一打电话,他就送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