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提前上班的,可以生育津贴和上班工资兼得。女职工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休假权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上班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并且,在女职工应得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另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对于女职工主动要求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是在生育津贴的基础上补差。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