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理过户后,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知道,买卖双反过是否需要通知物管,以让物管变更收费对象,如果没有通知,双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根据物权的公示效力,从登记之日起就视为物管已经知道了,无需再通知。
谢谢上面的回复
可是,我是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房产过户当然与物管无关,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权。但房屋过户后,原业主即退出物业管理合同后,新业主自然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新主体,这种主体的变更新旧业主是否有通知的义务,若未通知,物管根据习惯还是向原业主追收,而未向新业主追收,对所欠物业管理费新旧业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物管在未获通知的情况下,一直向原业主追收而未向新业主追收,对过户后的物业管理费是否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风险?
不需要,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房地产交易应当使用书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使用其制作的格式合同。
房管机关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当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应当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
预购人未按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在建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后需销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