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的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
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两个供热期结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保修期顺延至问题解决为止。
《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费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成电路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机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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