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与外服签合同的区别

关于与外服签约的话题网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看得多了都不知道哪个是比较准确的,在此请教懂行的朋友帮忙透彻解答一下:

请问:
1.跟外服签约与直接跟公司签约有哪些区别?
比如福利、待遇、在公司里的地位等是否有差别,特别是发生劳动纠纷被解除合约的时候会有什么区别??赔偿方式有什么不同没??
新劳动法的规定对于 与外服签约 和 与公司直接签约 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不同?

2.跟外服签约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合同里有哪些条款一定要特别注意与注明??

希望大家能给一些中肯的看法,不要说的太玄太虚,
现在好多外服都是喜欢玩文字游戏欺负不懂法的劳动者,小弟第一次跟外服打交道,很是害怕吃药,拜托了!!
我跟公司确认过了,是直接跟公司签合同,只是部分人事业务的套餐包包给外服,这样应该跟正常与公司签合同一样的是把???

1、新劳动法下与外服签合同的区别,从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上讲,都是一样的,只是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有些公司的福利可能没有,赔偿也是一样的,大公司通常会给正式员工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而外服只能给法律规定的赔偿。 

2、外服通常与劳动部门关系硬,所以,劳动者仲裁不容易成功,但外服不会违反劳动法的,这点一般也不会有大的问题。 企业不与员工直接签合同,也怕劳动纠纷影响企业形象。

3、外服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扩展资料:

1、新劳动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服签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

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需要将派遣制员工派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参与不同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劳动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9-16
你可仔细了解一下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详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5
与哪签合同,从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上讲,都是一样的,只是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有些公司的福利可能没有,赔偿也是一样的,大公司通常会给正式员工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而外服只能给法律规定的赔偿。

外服通常与劳动部门关系硬,所以,劳动者仲裁不容易成功,但外服不会违反劳动法的,这点一般也不会有大的问题。

企业不与员工直接签合同,也怕劳动纠纷影响企业形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7-15
从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上讲,都是一样的,只是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有些公司的福利可能没有,赔偿也是一样的,大公司通常会给正式员工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而外服只能给法律规定的赔偿。

外服通常与劳动部门关系硬,所以,劳动者仲裁不容易成功,但外服不会违反劳动法的,这点一般也不会有大的问题。

企业不与员工直接签合同,也怕劳动纠纷影响
第4个回答  2009-09-16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