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防灾防损功能为何被弱化

如题所述

时评□郑博文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带来新的思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数据,2011年截至目前,全国发生的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矿山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在这些事故中,各保险机构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事后损失补偿。但从事前防灾防损的角度看,保险业发挥的作用却较为有限,一些本可以通过防灾防损工作消除的事故不利因素未得到及时化解,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同时,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受到损害。保险业“重保轻防”的原因保险业防灾防损功能一直以来受到业内专家学者的关注,《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实际正在被逐步弱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公司“无动力”。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保险公司开展的车险、农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多个险种的承保标的,需准确发现和界定保险合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内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专业的防灾防损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能力,公司在此需要投入一部分经费,但防灾防损工作给公司带来的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压力考核下,囿于技术操作和人力紧缺的现实情况,开展防灾防损具体工作的积极性并不大。二是投保人“无意愿”。大部分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时,会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保险产品的性能、价格和公司实力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服务并不太重视。甚至在少数投保人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获取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工作无形中会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信任,不愿意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干预。为了不使客户流失,很多保险公司只能放弃该项工作。三是实务操作“无标准”。目前,各保险公司较为统一的防灾防损工作标准体系的出台还尚需时日,风险点的界定还不明确,保险公司在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标准还没有形成正式统一意见,保险公司对已有承保业务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还存有一定的疑惑,导致该项工作的开展较为迟缓。一是“立标准”。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事故分析数据库,对已发生的不同地域、不同季节、不同行业、不同险种的大型事故进行数据采集和比对,详细分析事故不同风险点,并邀请具有防灾防损专业技术的专家学者对风险点进行评估,科学预测各种风险的构成因素以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制定出不同险种、不同行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实施手册和细则,并不断通过分析数据库的动态分析,加以完善。这样既可以使工作人员在进行防灾防损工作时,迅速找到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可以提高保险业专业化程度,节约保险公司成本。二是“变方法”。笔者认为,鉴于公司防灾防损专业人员缺乏和预算约束,保险公司可在成立公司防灾防损机构这种方式外,尝试探讨与防灾防损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的方式及可能性。将防灾防损工作职能外包给专业防灾防损机构,诸如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公司等专业化部门,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按照“风险监督、互惠互利,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外包机构对大型保险标的进行逐一监督管理。在节省保险公司人员招募和培训费用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更加专注于现有经营管理。三是“促合作”。建议成立由安监、公安、消防、民政、教育、水利、保险监督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信息沟通、科学探讨防灾防损的方式方法,通过与这些部门联合进行防灾防损工作检查,使防灾防损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联合各组成部门形成不同行业的防灾防损宣传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宣导,使投保人充分意识到购买保险不仅仅是为了获取损失补偿,更重要的是为了使生命财产远离风险。四是“定关联”。一方面,保险公司将承保与防灾防损挂钩,在承保前就对保险标的的可能风险点进行分类统计,形成客户风险档案。同时,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防灾防损协议,对防灾防损的具体标的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便于日后防灾防损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将理赔与防灾防损工作挂钩,对积极配合防灾防损工作的投保人,在下年度投保时给予适当的费率优惠;对无视防灾防损工作的客户,给予一定的惩罚性措施。通过惩罚性措施,激发投保人参与防灾防损工作的积极性。五是“强监管”。一方面,通过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制定和落实防灾防损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奖罚分明;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公司把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业务管理全过程,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为保险企业充分发挥防灾防损功能营造良好环境,减少和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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