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应该怎样解除?

如题所述

是违反国家法规没有经过合法招、投标的物业企业。在我们小区业主入户时,他们自己单方面编制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一份不公平、不合理、而切违反国家《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的非法合同。这份合同完全是由单方面编制的霸王式条款的格式合同。它完全违背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是一份强迫业主不得不接受的霸王合同!(入户当时,业主已经缴纳了几千元的入户费,然而开发商却以不签此约就不给钥匙、不准入户为条件进行胁迫)。特别是这份单方面编制的合同人为的故意不约定合同期限,它为长期无止境的欺诈另一方当事人设下了陷阱!不解除这样的前期物业合同,那么这个枷锁就要无限期的套在老百姓的脖子上了。说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这是条理论上可以讲的东西,在实际中根本实施不了。由于前期物业公司的干扰破坏,小区业主委员会总是成立不起来,无奈就得走法律程序!况且,合同关系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双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无关。现在我们业主就是要通过法律确认上述所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非法、无效!!!如果您同意我们的观点,请告诉我们怎样具体操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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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的唯一标准就是开发商是否通过住建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由开发商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管理来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否则当地房管局有权撤销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当地房管局的监督下重新启动物业管理市场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公司。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立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向政府部门提议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期成立筹备组和房管小组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代表主持,通过民主选举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成立业主大会后,可以参照《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第2个回答  2015-11-05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聘请和解聘物业公司要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是可以解除的,但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行。
  在下列情况下,物业条例另有规定:
  (1)第六条,规定了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第十条,“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联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质疑,也可以在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并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