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有效吗

如题所述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是无效的。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个人都有房子的处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作了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以下情形房屋抵押无效

1、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4、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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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8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是无效的。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个人都有房子的处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作了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一、房屋要求

1 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 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3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二、贷款人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 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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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8

分情况:

1、按份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3、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无权处分人擅自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抵押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应当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而发生,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及合伙共有等具体类型。夫妻共有是最常见的共同共有,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便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种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另有约定,否则,相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扩展资料: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8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为56万元。合同中写明抵押房产共有人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签字。

此后,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还清。2011年9月26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状况声明,签字确认如下内容:“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状况为无配偶。”借款金额为92万元。

李某再次以华亭佳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王某未在该合同中签字。

民生银行当庭提交了李某办理贷款时证明自己无配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其中李某的户口页复印件中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户口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

离婚证复印件中离婚登记的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李某当庭否认上述材料为其提供给被告民生银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经法庭调查确认,王某与李某于199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3月12日在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二人均确认:华亭佳园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后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

产权证书中权利人登记为李某,未注明有共有人。2012年8月,王某以对2011年办理的贷款及抵押事实并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判令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

2.判令二被告撤销作为合同担保的房产在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

3.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在该担 保房产产权登记上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的手续。

【审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提出的2009年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作为共有人进行了签字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民生银行与李某在2011年签订合同时明知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

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有效。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对此夫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方能有效行使。

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民生银行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时,审核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已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为善意,并有偿取得抵押权,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应予保护,抵押合同应当确认有效。

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王某的损害,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李某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于2013年6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

百度百科-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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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12-01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是无效的。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个人都有房子的处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作了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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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以下情形房屋抵押无效

1、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4、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D%8F%E6%88%BF%E6%8A%B5%E6%8A%BC%E8%B4%B7%E6%AC%BE"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百度百科-住房抵押贷款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尔后,叶茂携款潜逃。近日,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华承担担保责任。我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丈夫不经我同意将房屋作抵押担保。请问:我丈夫擅自决定的抵押担保有效吗?李英李英同志:你丈夫为叶茂贷款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一、据你以上所述,你丈夫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属你俩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之规定,你俩都对该房屋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你丈夫设定抵押担保,应当与你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履行。有关你丈夫上述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作了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规定有两层意思:一层是一般情况下未征求财产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理财产是无效的;另一层是特殊情况下,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应保护;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作为抵押人张华与抵押权人信用社及债务人叶茂三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的登记的前提下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故此抵押担保合法有效。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此,应征求你的同意是抵押人你丈夫的义务,而不是抵押权人信用社的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你丈夫张华承担。
据上述法律规定,尽管未经你同意你丈夫擅自设定了房屋抵押,但信用社是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故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叶茂潜逃,你丈夫只有先代其向信用社归还3万元。然后将叶茂诉至法院追偿你们为其所垫付的本金及利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