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德国一公民在英国杀死了法国一公民,现该德国公民进入我国境内,我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这句话为什么是错的?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追问

杀人罪不是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吗?

追答

他这里所说的国际犯罪是对整个国际社会影响巨大的犯罪,比如劫机啊,海盗啊,种族屠杀啊这种,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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