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宪政”包括几个基本要素:

(1)依宪法而治的政府。

(2)实行分权制。

(3)人民通过代议机构来统治国家,有一个议会制或总统制的政府,有选举中获多数党决定的一院或两院制的立法机关。

(4)独立的司法。

(5)民控的军队。其他许多西方学者也秉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

可见,“宪政”有着鲜明的指向,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然不同的。

扩展资料

中国之所以不能搞西方宪政,有着充分的理由。首先,是基于西方宪政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和暴露出的问题。它本质上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决定着社会政治机器的运转,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西方发达国家搞了几百年,其政治制度模式依然弊端丛生、沉疴难除。

甚至一些西方有识之士也承认,近年来西方制度正面临深刻危机。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美国当前陷入一种恶性均衡,由于传统制衡制度不断根深蒂固且越来越僵化,有很多政治制度日渐衰败。

英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认为,今天的西式民主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民主选举“游戏化”,民主运作“资本化”,民主决策“短视化”,阻碍了国家治理。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发表文章认为,西方民主正在经历艰难时世,民主常常与债台高筑、运作失灵等联系在一起,金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影响力。

其次,是基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移植西方宪政的惨痛教训。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西方国家的策动下,都曾试图通过西式民主之路来实现繁荣发展,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非但没有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反而陷入了无休止的动荡与混乱。

一些国家在形式上建立了多党制和代议制民主,但实际上却成为四不像的怪胎。在政党纷争中,这些国家往往出现政治碎片化和无休止内斗的局面,民主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人物争权夺利的幌子,选票争夺使政治被选举绑架。

一些党派选举失利后,拒绝承认选举结果,诉诸街头政治、流血冲突甚至政变手段改变现任政府,从而使国家政治陷入“翻烙饼式”权力更替的恶性循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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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2
  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个基本法即宪法。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有人认为宪政是私有制度的产物,否定社会主义宪政基础。论据如下: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各政党都无法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才能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向着良性发展。
  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例如,2001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二者在根本上是一种含义。都是对法治的具体实践。
  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与宪法的关系
  有一种说法认为,有宪法即有宪政。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国家。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⑵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⑶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⑷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第2个回答  2014-04-23
依据宪法,民主的执政,比如各个民主国家首先都有自己国家的宪法,比如国家政体,权力等等,且一切法律都以宪法为基础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