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一)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二)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三)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一)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扩展资料:
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基本特征是:
内容最重要,宪法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
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这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因为宪法的修改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的修改,所以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所有法律中地位最高,是母法,其他位阶的法律不能与其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