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无限制的低劣的抗诉不仅难以保证抗诉的质量,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制度作为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具体化的表现,客观上满足了少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求,纠正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在一定程度保证法院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立即执行
检察院抗诉成功,对法院的影响如下:
法院应当启动错案追究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抗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抗诉制度作为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具体化的表现,客观上满足了少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求,纠正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在一定程度保证 法院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但是抗诉制度的实施也具有很多负面问题和消极作用,并且在司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由于部门之间、特别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对适用抗诉的标准有不同理 解,以致于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从扩大法律监督权的角度开展工作,无视案件期限、无视当事人意见、无视原裁判错误大小、无视司法成本,大量行使或滥用抗诉权,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无限制的低 劣的抗诉不仅难以保证抗诉的质量,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成功后,按《刑事诉讼法》规定: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成功后,按《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