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证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没有结婚证的彩礼钱要全额退还。结婚但是没有结婚证,说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全额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确定生活困难,采纳客观标准,如果给付人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则应认定为生活困难,此外,应不再将生活困难的原因限定为给付聘金所致。也就是说,如果给付人出现生活困难,即便不是彩礼支付导致,离婚时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并不把生活困难的原因只限定在彩礼给付。江苏高院在生活困难认定这个问题上,也认为这个“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即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的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困难的,即使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
总之,这个生活困不困难不能跟自己比,而应该跟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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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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