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一、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如何判断,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重点和案例研究的焦点。我们对其中几种典型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二、保证人事先承诺允许变更用途:
很多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允许债务人变更借款用途。例如约定,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偿还旧贷款可以视为是使用贷款的一种方式,而此类约定等同于保证人事先许可债务人所有的用款方式,当然也包括借新还旧情况。因此,虽然约定中没有直接指向借新还旧,但是可以代表保证人对这一情形的认可,即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通常基于利益的对换或密切的联系。
第二种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认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一切商业行为应当是明知的,甚至是参与决策过程的。
此时可以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根据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联系包括: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关联企业、保证人与债务人有上下级主管单位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况。
相反,第一种情况下,保证人提供担保可获取对等的利益,此时保证人对债务人并无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
综上所述,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如何判断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重点和案例研究的焦点。我们对其中几种典型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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