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如题所述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我国政府已经决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份49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到2007年,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

义务教育的特征

1、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

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2、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

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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