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关于设立办事处的相关事宜

总公司需要在全国多个地区建立办事处,主要是做销售配合的工作,现在询问相关的一些问题,希望真正运作过的,懂的回答,或者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回答。
特别注意,可以不回答,但是千万别复制网上的东西回答,那些东西我也能找到,谢谢。
问题如下
一:办事处是必须设立的么?
二:如果必须设立需要什么相关手续?
三:如果不设立,会有什么影响或者处罚?
四:是否有规避的可能和办法?
再次感谢,得到回答后,还有高分附赠。
我补充一下,这个办事处是公司直属的,类似于分公司,公司也会有人驻派过去,我询问说不建立会有影响和处罚的问题,关键是问在职能管理机构上来说的,会不会有处罚之类的问题,比如会不会定义为无照经营,对于销售影响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因为本身现在分销已经做的很到位了,不会因为办事处的问题造成销售上的麻烦。

  就你的问题,给你以下指点:

  1、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1998]718号 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2、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区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所谓的"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现都对外资企业办事处或代表处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对于低税国、低税地区,当地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免征或只征较低的公司税。若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后利润的预提税可能少征或免征。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信箱公司(只挂名称没有实际业务),用来转移高税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避税效果。
  对于税基宽窄的考虑,一般应参考纳税筹划主体自身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形式的选择时使当地征税范围与自身经营项目的交集尽量变小。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公司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要求不如独立公司高。所以,在考虑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充分对比筹划成本和优惠获利的大小。
  最后要说明的是,公司为达到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某些设立为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纳税筹划的第一步,尤须认真对待。

  此外,还有一个所谓的门市部,这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

  综上所知: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三者各有优缺点,可以从税务、资金情况、物流状况进行分析。以加以取舍。

  有关的几个税收文件: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1998-08-26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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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04
你好,
首先,在公司法的层面上,我想我没有必要进一步解释办事处和分公司子公司的关系了。
办事处是必须设立的,但是现在有很多城市的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在实际操作中不办理办事处了,他们往往要求你办理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尤其是在税务管理局就明确了,因为,办事处不便于管理,更不接受当地工商、税务的有效监管,而分公司则必须接受当地工商、税务的监管,子公司甚至要在当地完税。
在程序上办理办事处和分公司是一样的,提供母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件和授权书,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就可以了,还有就是必须提供当地的办公场地及租赁合同,费用应在1000元以下(各地略有差异)。
办事处作为母公司在一个地方的联络、处理事务的机构,不具备经营资格(公司法),所以办不办办事处,只要在当地进行了实质性的经营行为就算是违反了工商管理条例,一般来讲,工商部门会勒令公司停止经营行为,并收回所有产品,至于处罚,说实话,弹性太大了,一般这样的行政处罚自2000元起,至50000万,另有税务问题,那就要看税务局的人员愿不愿意管了。
所以,一般建议直接设立分公司,因为分公司具有法定的经营资格,而问题是,分公司会比较多的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关注,因为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是由母公司核算完税的,当地的税务局没有什么实际的收益,在劳动监察、工商管理、质量监督个方面都会稍有牵涉。
如果从公司内部管理考虑,既要实现各地具有本公司的人员实行业务管理,又要规避因为各地法规执行得不同而带来的风险和麻烦,本人建议,一、如果各地有贵公司的代理机构(比如总代理等),和代理公司合作成立办事处,也就是说,对外他是你们的代理公司,对内,因为有公司派驻的人员分担一部分内部联络和管理职能也就是公司的办事处。二、不设法定名义上办事处,仅仅是公司长期驻外销售管理人员,比如在名片上不印**公司驻**区域办事处,而印**公司**区域代表,办公地址改成常驻地址。
对于小公司而言,这样的问题不足以使问题,但是大公司就不同了,尤其是在全国各个市场都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公司,一点小小的失误都会操成很多负面的宣导,也会给对手以机会,所以,谨慎是很正常的,个人意见,如果费用上可以允许,还是设立分公司来得好些。一是:名正言顺,二是:如若与当地各政府部门有必要交往的话,分公司在法律和职责个方面都会比较有信任感和实际效用。

http://hi.baidu.com/limingdongfang
第2个回答  2009-09-25
1.凡是中国境外的企业.,都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其办事处,只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提供它在境外所在地的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护照和申请.这类型的机构没有投资额规定,它只能负责企业的联系咨询服务等事宜,不能从事具体的生产贸易业务.
2.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办外贸公司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第九条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第十二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

第十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可以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如加入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 合资外贸公司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与内地公司、企业举办合资外贸公司,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3个回答  2009-09-25
1。不用。
2。1不用,所以2也不用。
3。如果你没什么影响力,就没关系,否则税务工商都会找你麻烦。有关税收嘛。得罪了肯定有处罚。影响力大的公司很难逃避。
4。如果只是公司直属的地方办事处,采取soho的办公方式,可以回避很多现实的问题。
第4个回答  2009-09-25
1:有必有必要,要看公司的战略和地理位置及财务贡献。
2:相关的营业执照等等
3:不会有什么处罚,损失要看你的订单量和出差费用的一个综合比较。
4:这个问题好像不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