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的公司让我入伙,给人干股,签干股协议,请问有法律效力吗??

甲方: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销售管理人员) 身份证号码:xxx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系甲方的销售管理人员, 为甲方的经营活动与经营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为鼓励乙方为甲方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每年甲方给乙方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5%分红。春节前两周前执行。
第二条:1、公司税后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乙方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条:分红股权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分红,是没有任何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15%比例分红,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15%的股权。
第四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需要变更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签字及日期
同时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以入职员工方式签入的,固定工资方式。
干股就是公司年度利润的百分比,请问朋友有法律效力吗???
最好是律师帮我解答一下好吗??解答好追加分。。。

没有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股东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

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法律地位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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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如果是朋友以股东的名义签的干股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里指的干股是没有通过股权变更,所以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但如果朋友是以公司的名义签的干股协议就是无效的。股权的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公司本身,因此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干股协议存在主体资格瑕疵,也就是说公司本身无权签定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
第2个回答  2009-09-26
有法律效力,不过这不是干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9-26
老板忽悠员工的一种手法,实际就是利润分成。年终做账有则分,无则不分,怎么会称为“干股”呢?所谓的“干股”,是指匿名股东的利益股权。
第4个回答  2009-09-26
这不是“干股”,是利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