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各种形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术交易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技术和项目外,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技术和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第九条 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条 申请建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技术专业方向和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资金;
  (四)有组织章程。第十一条 为技术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经纪人,应当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第十二条 建立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
  单位或个人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和省批准在本市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承办者应当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第三章 技术合同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第十五条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制度。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合同的卖方和中介方,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者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技术合同的买方,到上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备案。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认定登记和备案。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核定技术交易收入额后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应当按照实现技术交易额的3‰,中介方应当按照技术中介费收入的3‰,交纳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
  (一)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二)技术项目开发;
  (三)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四)宣传、培训和奖励。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工作,批准设立或者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三)审核、认定技术交易机构的资格;
  (四)审查、管理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和审批技术交易会;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七)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八)组织开展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宣传和表彰奖励工作;
  (九)检查技术交易活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十)技术市场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置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