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怀孕夜班国家规定

如题所述

怀孕7个月以下的,关于夜班安排,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看你跟用工单位的协调了,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下的女职工上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护士怀孕夜班国家相关规定: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护士夜班交接班注意事项:
1、提前15分钟到达科室,认真阅读交班报告及医嘱本,对科室的病人有整体的了解。
2、环境物品的交接。常规物品、药品交接:如氧气、血压计、听诊器、监护仪、注射泵、除颤仪、体温计、手电筒、各种抢救药物及毒麻局限药品等,清楚数量、摆放的位置,并做好纪录。
3、书面交班:病人总数,外出登记情况,新病人,危重病人情况,病情有变化的病人,手术病人,纠纷病人及存在安全隐患、思想情绪波动的病人。
4、床头交班:交班者必须陪同接班者到床头进行交接。床头牌看诊断,问候病人,倾听主诉,看面容,体位,生命体征,皮肤情况,特殊管道(浅静脉留置针,深静脉导管,胃管、尿管),手术穿刺部
位,陪客情况等,给予病人及陪客相关嘱咐,未结束的治疗及使用中的仪器交接清楚。特别是手术病人、危重病人一定要详细交接。
5、十不交接:着装不整齐不交接;危重患者抢救不交接;患者出、入院或死亡、转科未处理好不交接;皮试结果未观察未记录不交接;医嘱未处理不交接;床边处置未做好不交接;物品数目不清楚不交接;清
洁卫生未处理好不交接;未为下一班工作做好用物准备不交接;交班报告未完成不交接。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怀孕女员工?
1、试用期的孕妇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女员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她,不需要任何赔偿。
2、孕妇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3、孕妇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员工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5、孕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里,怀孕的员工若违反了该规定,单位可以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职工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追究责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不用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