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受理: 各区县分局食药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换证: 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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