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住院怎么报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携带相关材料到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医疗救助手续。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70%。加居民医疗保险优抚对象住院费用补助人员范围: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涉核退役人员。(2017年1月1日起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参合优抚对象均在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70%。补助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住院,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通过“一站式”平台结算;在外地住院等原因未在平台结算的,由个人申请,镇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落实。由镇民政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上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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