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孙传强案件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一、自通告之日起,凡受该犯罪组织不法侵害的单位、个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者,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凡参与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尽快投案自首,对于投案自首的,将依法给予宽大处理。
三、凡包庇、纵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相关人员,要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四、公安机关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干扰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资助或帮其隐藏转移涉黑资产,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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