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件法律适用

如题所述

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在理论上被称为“有利溯及”。此种所谓“有利溯及”在刑法的适用上表现为“从旧兼从轻”,但民法的适用上,则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性质不同;
3.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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