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题所述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贵族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后,被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以后,一些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宪法中肯定了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这项原则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公民在立法上平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

3.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建立了保障权利平等的控诉制度,包括个人控诉、团体控诉和政党控诉。所谓个人控诉,即任何一个平等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国法律制度所公认的程序,向有关法院提出救济的要求。例如,在美国以及在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公民有权对违反平等原则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要求法院加以审查。

在有关行政法规的案件中,如果某个公民的权利遭到了侵害,法国的行政法院、英国行政裁判所、美国独立管理机构有可能受理他的案件。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一般的通例是团体不能为其成员的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抗辩。但“职工会”却是例外。在西方国家,职工会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它有权签订集体合同,并有权以劳工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这就是所谓的团体控诉。

第三种控诉为政党控诉。平等原则不仅涉及一般的团体,也涉及政治团体,如政党的利益,凡平等权利受到损害或破坏的政党,有权提出控诉。在美国和德国,平等保护原则被认为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因素,司法机关也要发挥它应有的保护作用。在德国,由于给予各政党补助金和广播电视节目时间的分配问题引起的诉讼,就是政党诉讼。

西方国家法律确认权利平等,同封建国家特权专制以及同法西斯国家独裁统治相比,确实是一种进步。但就权利平等的本质而论,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类型,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富人与穷人之间、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根本对立,决定了西方国家权利平等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的含义是指: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它们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含义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不能因民族和性别的不同而获得法律以外的特权,也不能作为限制权利的借口使公民受到歧视;而且还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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